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应备案而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经备案后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不重新申报备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