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