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国有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计提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