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经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有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计提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