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应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更改水利工程名称,应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