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确需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应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改水利工程名称,应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