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出现病、险情及因防汛抗旱需要进行抢险或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