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