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