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新建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应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