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政府投资新建的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等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应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