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经纪合同。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的,应当明确执行该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并由该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上签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