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经纪人对委托人负有如下义务:(一)出示营业执照;(二)介绍对委托人有利的交易对象;(三)完整、真实地提供交易对象的有关情况和交易条件;(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如不能介绍交易对象,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六)经纪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