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和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经纪人的信用状况对经纪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