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经纪人应当自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姓名、住所、经纪执业资格取得情况、聘用时间、执业经历或解聘的经纪执业人员姓名、解聘时间等信息,提交经纪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经纪人提供的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