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知(-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