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Unknown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