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章 种子质量监督第四十五条未知(-1)种子使用者可以就种子质量问题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复检机构应将复检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