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未知(-1)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种子。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确需使用低于国家种用标准的种子,应经批准并公布。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用种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