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七章 种子质量监督第四十四条未知(-1)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的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确需使用低于国家种用标准的种子,应经批准并公布。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用种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