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未知(-1)

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种子质量监控制度。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