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四条未知(-1)跨区县(自治县)调运或者邮寄种子的,应当附有种子生产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