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三条未知(-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取得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