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三十五条未知(-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串换剩余常规种子可以不包装。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应当在居住地或者附近集贸市场上交易,且种子品种必须真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