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五条未知(-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集、收购受保护的野生、珍稀、濒危植物种子,禁止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母树上、劣质林分内采集种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