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知(-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或者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