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四条未知(-1)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生产种子,并建立规范的种子生产档案。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内容应当提交申请和相应的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查,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