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未知(-1)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生产种子,并建立规范的种子生产档案。

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内容应当提交申请和相应的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查,不同意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