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本市的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并对下列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市级优良林分、采种基地;

(二)野生、珍稀、濒危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