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