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到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