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和保证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通管理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面积和期限,终止占用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