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