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