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