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费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