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