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