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