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