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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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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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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