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