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