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