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