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