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