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