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三)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