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辖区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的(雷击等自然因素引起的火灾除外),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根据森林火灾受损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其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