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