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支付,市人民政府根据火灾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