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支付,市人民政府根据火灾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