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入山、巡山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三)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

(四)报告火情;

(五)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六)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