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健全通讯网络,保障森林火灾防控信息畅通;

(二)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设置若干火情瞭望台;

(三)在森林防火区、特别是森林防火重点区,科学修建防火通道,保障人员、物资和设备的畅通运输;

(四)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建设若干防火蓄水池,保障预防和扑救的用水需要;

(五)在森林防火重点区,设置若干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防火和扑火物资、设备;

(六)建设防火隔离带,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七)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