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森林防火实行市、县(市、区)、乡(镇)、村及森林经营单位联防责任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互通防火信息,并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属地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