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