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