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开山放炮;(二)吸烟、野炊、烤火、狩猎;(三)烧垃圾,烧草、烧秸秆等烧荒行为;(四)产生火灾隐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