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已修改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到会的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回答,或者由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回答。主席团和有关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或者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