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